當出現經濟糾紛,又無法協商解決時,當事人往往面臨是去法院訴訟(俗稱“打官司”),還是去申請仲裁的兩難選擇。仲裁因其“一裁終局”的制度設計,使得當事人往往在商事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。
看似高效的仲裁,真的是“最優解”嗎?到底是打官司還是仲裁,我們來看看二者的差別。比較來看,差別主要體現在辦案人員的素質,有無執行權力和一些程序規則。
1.辦案人員的素質。仲裁十分依賴仲裁員的個人素質,仲裁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仲裁程序的公正、公平和有效。而仲裁員多由律師、官員和商人組成,多為兼職從事仲裁業務,原則性較弱。而從訴訟程序來看,有一審、二審、再審多審級的糾錯機制;在一個審級中,有合議庭、審判委員會的制約和保障,因而,訴訟對于當事人的保障相對較強。
2.執行案件的權力。仲裁委沒有直接執行的權力,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和裁決結果的執行,必須通過法院。而即便拿到了仲裁裁決,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仲裁、指令重新仲裁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。
3.程序規則的差別。仲裁委一般不調取證據,也無法開具律師調查令;仲裁一般不能追加共同被告、第三人,不利于一并解決問題。
在律師看來,最能保障當事人權利的還是訴訟。如存在以下情況的,可考慮仲裁:1.搶占先機,利用仲裁的高效取得相關證據或既定事實;2.搶占管轄,在不屬于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中,如綜合評判仲裁更優,則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。當然,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個大問題,建議請律師協助起草/審查仲裁條款,否則可能面臨仲裁條款無效的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