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】
A公司擬收購B公司所有位于CH區的土地及在建工程(簡稱目標資產),但為防控風險和節稅,A公司準備采用股權方式并設計如下交易模式:
第一步,B公司以目標資產作為出資,設立目標公司C公司;
第二步,A公司收購B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%的股權,獲取目標資產的控制權。
交易方案確定后,雙方律師共同協商擬定了一份《特定資產收購協議》。協議簽署后,B公司以目標資產作為出資,設立C公司。B公司發現以目標資產出資設立C公司將產生1000萬元的增值稅(簡易計稅)。B公司立即停止后續合同的履行,要求A公司承擔增值稅1000萬元,理由是交易方案系A公司設計,理應承擔稅負。雙方交易停滯,A公司找到了我們。
【分析】
我們團隊接受委托后馬上收集相關資料,其中《特定資產收購協議》,長達40多頁,內容讓我們非常震驚。
(1)A公司是收購C公司股權,但協議長篇大論介紹目標資產,將目標資產的價值作為股權轉讓價款,這些極容易讓稅務機關認為“名義為股權轉讓,實質是土地轉讓”而課以高額的土地增值稅。
(2)協議對股權環節的納稅主體有明確約定,忽略以不動產出資新設公司也須納稅,導致無約定。雖然法律對納稅主體有規定,但B公司以A公司設計主導交易,而不愿承擔該筆稅收。雙方據此爭執不下。
從律師角度看,協議約定的內容具體、清晰,稱得上一份完美合同。而出現的重大問題,均是雙方律師不懂稅法所致。
【解決方案】
雙方爭議焦點系該1000萬元的增值稅由誰承擔的問題,我們轉換思路,若從源頭上節省1000萬的增值稅,爭議自然迎刃而解。
依據【財稅[2016]36號】附件2第一條(二)項“在資產重組過程中,通過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換等方式,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、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,其中涉及的不動產、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”,重新調整交易模式1.將與目標資產有關的“負債”“勞動力”加入交易中,即B公司將目標有關的負債、勞動力整體打包注入C公司,涉及的不動產轉讓不征收增值稅;2.重新擬定股權轉讓協議,將C公司的股權交易分割為兩步,先由A公司增資取得C公司10%的股權,然后再收購B公司持有的C公司90%的股權。另,協議圍繞股權交易展開,簡單提及土地資產,避免被認定為土地轉讓。
【分享原因】
復雜的商事交易,只懂法律是不夠的,甚至會引發重大風險。稅務律師具有“財稅法”融合思維和多元解決方案,將是商事業務的最佳選擇。